10月12日,记者从灵武市检察院获悉,一审法院对灵武市原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杜正华受贿一案作出判决,其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杜正华在担任灵武市郝家桥镇党委书记、灵武市卫生局局长、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发包过程中为韩某某、马某某、代某某等11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索要或收受韩某某、马某某、代某某等11人财物价值共计元、中华牌软盒香烟4条、20克黄金制品一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被告人杜正华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且在案发后主动上缴赃款元,灵武市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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