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也不得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备案项目和标准之外另行收取,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受教育者的押金、保证金、储备金、赞助费等费用
未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核备案,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与广告和简章等的承诺相一致,不得进行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虚假宣传和误导;不得诋毁其他学校声誉或搞恶意竞争
年检不达标或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中小学教师不得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老师不得参加有偿补课
对不予年审和年审未通过以及发生严重教育教学事故的民办学校,当年限制招生;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审的将取消办学资格,审批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对于新消息报广告部电话违规办学,教学质量低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作出警告、停止招生、终止办学,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检查■本报记者 陈勇
《通知》明确,民办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或采取隐瞒、虚报、伪证等手段骗取《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初中严格执行在小升初招生工作中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的规定,逐步将民办高中的招生纳入全市统一招生工作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培训费预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需要延长收费期限的须到审批机银川市新消息报关备案民办学校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移资金或挪作他用,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
各类民办学校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奖励等手段买卖生源,搞有偿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范围,严禁以各种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2月29日,银川市出台了《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民办教育管理提出了要求
学校不得买卖生源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民办学校进行年检,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达到标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部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属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不得收取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