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热医院人去楼空,未消

点蓝色字   2.直管公房

棚改户房屋为直管公房的,棚改户房屋面积按:原则返还(具体方式按银川市直管公房置换方案执行),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安置,产权属政府所有,性质仍为直管公房,超出比例面积按政府公布的价格购买,产权属个人所有,性质为经适房。对符合房改政策的,调换后按现行房改政策参加房改。直管公房住户自愿放弃租赁权的,按使用权买断方案执行,不再另行安置。

其他类型公房可参照直管公房政策执行。

  3.营业房(含办公)

()货币补偿。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房屋评估单价×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

(2)产权调换。

按棚改户营业房建筑面积:返还,超出应安置面积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

4.其他合法合规建设的非住宅房屋按市场评估价一次性货币补偿;土地属划拨性质的,按建安成本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集体土地上棚改补偿标准

.按照人均40平方米的原则确定返还面积,人口按如下标准认定:

()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配了承包地且户籍在被拆迁村队的人员或征地时已出生并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核发准生证的人员(必须是户主直系亲属);

(2)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士兵;

(3)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4)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正在服刑的人员。

2.棚改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的,按每人40平方米确定返还面积,其他房屋面积减去返还面积后,按照砖混结构元每平方米、砖木结构元每平方米、土木结构元每平方米、简易结构元每平方米的基本标准评估并进行货币补偿。

3.棚改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按人均40平方米确定返还面积。

4.空挂户年月日以前建造的房屋(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资料为准),40平米以内的按元每平方米予以补偿,40平方米以外的按00元每平方米予以补偿,不补偿返还面积。

5.年月日以后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返还面积。

6.给予住房安置的,棚改户房屋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厕所等)不予补偿。

7.实施单位按照返还面积提供安置房给符合安置条件的棚改户,因户型设计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其按市场价购买。

8.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后安置面积不足一套住房的,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成套房用于产权调换,超出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部分按元/平方米购买;其余部分按照市场价购买。

9.由三区政府按规划条件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房产所有证(权属证明)上注明性质为私有经营性房产,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用于经营的,按证载面积面积:返还,在棚改新建安置区配套营业房或保障房配套营业房中安置,超出返还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0.土地出让金缴纳事宜于安置时由实施单位提醒办理,参照《银川市辖区康居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优惠政策的意见》《银川市辖区康居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细则》享受相应政策。

(四)过渡方式、期限及临时安置房给付标准

.实行现房和货币安置的,不产生临时安置费。

2.采用期房安置的,棚改户(承租人)自行过渡。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棚改户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被安置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80元的标准,临时安置费按月计发,每半年发放一次。

3.临时安置期时间:自符合安置条件的棚改户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验收之日起至统一通知领取钥匙之日止。

棚改安置多层住宅房屋的,其临时安置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安置小高层或高层住宅房屋的,其临时安置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临时安置期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上棚改按其超过规定期限部分加倍计发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集体土地上棚改对未安置房屋面积中大于等于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每月6元标准续发临时安置费。

4.因棚改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棚改户房屋性质为住宅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用于经营的,可适当给予停产停业补偿,补偿标准为该地段房屋当年月平均租金*临时安置期时间。

(五)搬迁费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搬家费按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房屋产权人,一次性搬迁费低于元的,按元计发。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2.集体土地上房屋搬家费按符合安置条件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宁夏日报记者 王婧雅)

来源:宁夏日报宁夏新闻网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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