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宁夏医保政策又有新举措,这些调整

12月25日,自治区人社厅发布消息,根据自治区政府下发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年起,我区将建立覆盖全区的统一参保征缴、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协议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职工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

在参保范围上,全区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应当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筹资标准方面,基本医疗保险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额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入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申报工资收入的10%一次性缴纳。年内新参保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本年度剩余月份应缴费用,由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已参保的,在当年第四季度核定下一年度应缴费用,由参保人员在当年12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30年、女25年及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普通门诊统筹则按上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6%计算,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各按0.3%提取;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补助人均缴费标准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年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为元/人,以后年度的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大额医疗补助实行按月或按季度缴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为职工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用。

自年起,全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自治区统一管理,统筹基金实行调剂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各分统筹地区每年将统筹基金收入的一定比例上解作为自治区调剂金,剩余基金(含历年结余基金)由自治区委托各分统筹地区管理,在分统筹区域内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关于区级统筹,这些你得知道

缴费年限不足怎么补?

参保人员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男30年、女25年的,按照规定,对职工应参保未参保年限,按照应补缴年度上一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补缴;对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通过补缴获得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仍然达不到男30年、女25年的,办理法定退休手续时,按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当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男30年、女25年-已有缴费年限)补缴。

移交我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咋缴费?

对于移交我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原所在用人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按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后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统一后待遇标准是怎样?

个人账户及门诊方面,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门诊统筹、住院保障等。个人账户以本人上年度平均月缴费基数或本人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划入,45周岁以下的按照3.3%划入,45周岁(含)以上的按4%划入;退休人员按照4%划入。本人工资或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划入;高于%的,按%为基数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及利息归个人所有,可结转使用。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分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大病统筹。

在住院保障上,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补助资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承担。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疗机构、三级乙等医疗机构(含三级甲等专科医疗机构)、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元,起付标准以上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分别为95%、90%、85%、80%;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按80%计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累计支付40万元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比例为90%,累计支付40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比例为70%。

参加医保后待遇咋享受?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次月起享受其他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日起当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住院等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日起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不缴费有啥后果?

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从欠费的第4个月起,停止支付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拖欠费用后恢复待遇,停止期间的住院、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大病待遇予以补支,个人账户资金予以补划。补缴欠费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对确因经营困难,申请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社保费征缴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社保经办机构,缓缴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批准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正常享受(除个人账户划入资金外)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支付住院、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可以继续使用。中断缴费后续保的,只能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可以与补缴年限合并计算,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住院、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补划个人账户。未补缴的,扣除中断时间,中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续保后,享受待遇执行新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时间。

参保患者跨年度住院费用按哪一年政策报销?

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的,协议医疗机构不办理中途结算手续,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入院时间所在年度医保支付标准,主要涉及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待遇项目,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

门诊急诊急救费用是否纳入住院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经门诊急诊急救后住院治疗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急救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医疗费用之中;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在门诊急救抢救留观72小时以内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条件有限,由医疗机构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学检查、诊断费用,可以计入住院医疗费用之中。

来源:新消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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