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治银川4名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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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7日,灵武市纪委监委通报近年来查处的4起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坚决遏制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灵武市城管局工作人员李月军酒驾案。年1月26日,李月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48mg/ml),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年11月1日,经灵武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月军党内警告处分。

临河镇临河村原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范瑞醉驾案。年5月14日,范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mg/ml,系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兴庆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年7月2日,经临河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范瑞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临河镇红柳湾村原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高富贵醉驾案。年6月2日,高富贵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95mg/ml,系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金凤区法院判处高富贵拘役一个月15日,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元。年7月2日,经临河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高富贵开除党籍处分。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党支部委员马保忠醉驾案。年8月18日,马保忠饮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94.57mg/ml,系醉驾)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灵武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经灵武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并报灵武市委常委会年9月9日批准,决定给予马保忠撤销党内职务、降低一级岗位等级处分。

(记者张剑波)

来源:宁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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