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焦点宁夏又多了一个新假期今天起正

“共同育儿假”

今天(11月1日)正式实施!

夫妻每年各10天假!

宁夏近日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

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

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权益部部长周文盈介绍

此规定旨在倡导

夫妻共同育儿的社会理念

培育良好的家庭风尚

促进妇女权益保护和

3岁以下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按照宁夏之前的规定,女职工的配偶在女性产假期间依法享有25天护理假,此次新条例又为夫妻双方增加了10天共同育儿假,这在国内尚属首创。此外,为进一步减轻家庭育儿负担条例还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0至3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网友热议纷纷举双手表示支持!

更多来自其他地区的网友

纷纷表示

希望能全国推广

而对于这次给女性朋友的福利昨天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妇联有关负责人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维权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条例》颁布后如何抓落实?

快来看!

《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从阻断高额彩礼、强化对女性财产权益保护、加强女性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实施后如何抓落实,让《条例》为妇女撑起抗风挡雨的“维权保护伞”?

10月31日,记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上,采访了自治区妇联有关负责人。

“妇女作为‘半边天’,对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社会道德和文明的体现,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条例》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地纳入法律法规,内化为社会的行为规范,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源头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具体体现。《条例》与妇女事业、妇女运动息息相关,与每一名妇女、每个家庭息息相关,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在宁夏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自治区妇联有关负责人说,但是《条例》实施后关键在于各单位和部门把《条例》贯彻落实好,让好政策不是“纸上福利”。

自治区妇联权益部部长周文盈建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依法履职,发挥应有的作用,主动为妇女争取福利待遇,维护好妇女合法权益。同时,建议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督促《条例》真正落地生根。

周文盈表示,下一步,我区各级妇联组织将进社区、乡村、企业等地,开展专题培训和宣讲,促使广大群众尤其是妇女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加大对宁夏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站、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维权工作水平。

“若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有维权方面的需求,可以通过拨打或妇女维权热线、到宁夏妇女儿童维权中心反映情况等渠道来维权。司法行政部门还在每个村和社区配备了一名律师,也能为妇女提供维权帮助。”周文盈说。(宁夏日报记者 姜璐)

《条例》分为9章65条

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财产权益、人身权利

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等

《条例》第23条、第32条等都对单亲母亲、失独母亲、残疾妇女、失能和独居的老年妇女、农村留守妇女、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等特殊妇女群体的权益给予了保障,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妇女参加指导和教育培训,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关爱服务。

《条例》第28条“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有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对经济困难的妇女住院分娩,患乳腺癌、宫颈癌妇女救助以及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32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规划配建母婴室,合理设置公共厕所的男女厕位比例。”

针对我区特别是南部山区存在的高额彩礼突出问题和女孩早婚现象,《条例》第47条逐项进行规定,“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迫未达法定婚龄的女性结婚”。

第4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新风尚,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额彩礼。”强化了政府在抵制高额彩礼方面的责任。

针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结合宁夏工作实际,《条例》第26条不仅禁止直接歧视,也明令禁止间接歧视,吸收最新的联合约谈实践经验,增强对性别歧视违法行为的惩戒,并督促限期整改,更加有力地维护女性正当权益。

针对女性维权中有关财产和债务分割的现实困境,《条例》第35条规定“妇女平等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和处理权。妇女为行使合法财产权利需要查询相关财产信息的,登记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保障女性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财产登记机构及相关主体的义务,为女性维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持。

《条例》第24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保障专项经费、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妇女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本条为新增法条,规定政府、社会为妇女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

《条例》第39条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得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第37条规定妇女个体权益应当在土地、宅基地确权颁证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中有明确体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女维权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妇女权益“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的良好经验进行吸纳和提升。

《条例》第43条表现出很强的前瞻性,吸纳了我国目前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最新立法成果,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反性骚扰的主体和机制等予以了细化规定。

《条例》第44条针对频发的性侵女童恶性事件予以明令禁止,并要求教育机构进行相关的教育、防护和防范工作,成为地方立法中保护女童的新标杆。

部分来源:银川发布、人民日报、新华社、安徽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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