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丨一篇蹊跷的法院通稿永宁涉黑保护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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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深1度

在这里,读到不同

第篇文章

这是一个争锋相对的庭审现场。

这更是一组耐人寻味的新闻报道。

5月6日,永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永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许某、胡某涉嫌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其中,被告人许某、胡某的身份问题成为了公诉机关和辩护方的焦点。

在法院宣判之前,猛将兄更愿意称呼许某、胡某为永宁县城关镇派出所的警务人员。因为,在公诉机关看来,这两人就是警察;而被告人许某和胡某,以及他们的辩护律师表示他们只是辅警——也就是所谓的协警。

不要小看这个正式警察和协警的身份,如果这两位警务工作人员被认定为是协警的话,那么即便他们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具备构成犯罪主体。

▲直播银川5月6日的报道。

比如我们通过电视新闻报道,可以清晰的看到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

公诉机关对于辩护律师给出的辩护意见,出示了多组证据,在证实许某、胡某二人确实属于永宁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二人按照事业编制核发工资及考核管理的同时,还证明两被告在派出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武某、邹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进行犯罪提供便利的犯罪事实。——《直播银川》5月6日报道

更加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虽然公诉机关一再强调这两位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保护伞的就是永宁县公安局的事业编人员,但在第二天的新闻报道中,却有“令旗一挥”,大改特改的既视感。

比如所有的纸媒在5月7日报道此事的时候,辩题相似、内容一致、长短一致。

标题全部变成了诸如《永宁县两辅警纵容黑社会受审》这样的。

而内容变成了: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许某、胡某系永宁县城关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

▲媒体报道大相径庭,均突出了辅警、公诉机关指控两人为辅警。

无论是《新消息报》《银川晚报》《宁夏日报》,全部都在强调一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称,这两名被告是派出所的辅警!

猛将兄是先看了5月6日的《直播银川》,再看到第二天报纸上的内容,颇有些不可思议。

明明电视画面中,公诉人一再强调两人乃是事业编的警务人员,甚至在当庭驳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为何第二天的媒体上,公诉机关的公诉核心内容全变了?

猛将兄也干了十几年媒体,编了也有几千条稿件了。纵观这些媒体刊发的内容一模一样,却又挂着不同记者名字的稿子,有鉴于此事略有敏感性。那么唯一的可能性,就是这是一篇通稿!

按照此案已经进入了法院审理阶段,那么这篇通稿必然是由永宁县法院提供的。

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猛将兄对此有99.%的信心,认定这些刊发于纸媒的报道,肯定出自于永宁县法院的通稿。

而且很有可能,永宁县法院还交代报道此事的记者,不许随意改动内容,一定要在标题中突出辅警。

这就是新闻报道中的惯例,全国都是如此,这无可厚非。

但为什么永宁县法院,要让媒体们在报道此案时,强调两人是辅警呢?这就不得不让人对此事产生怀疑了。

按理说,此案尚未宣判,公诉机关和辩护方的焦点也在于两人的身份——到底是警察还是辅警。

▲公诉人强调二人为警察,但在第二天的通稿中,公诉人的意见被彻底篡改了!

那么永宁县法院应该做的是让双方举证,最终做出判决。

然而此案尚未宣判,正在审理,永宁县法院却用这样的一种方式来试图用舆论营造出两人就是辅警的“事实”,那么猛将兄很怀疑该院能否做出公正的审判。

要知道,正如辩护方所言,若是被告二人乃是辅警,那么辅警没有执法权,也就不存在包庇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了,那么两人就该从轻判罚甚至无罪释放。

如果永宁县法院如此置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于罔闻,甚至在给媒体的通稿中篡改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那么可想而知,这恐怕又是一起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猛将兄了解到,此次的扫黑除恶中,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也是一项重要工作。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打交道最多的恐怕也就是基层民警了,若是他们存在和黑恶势力勾结沆瀣一气的现象,恐怕对于党和政府的形象,就是一种破坏。

而打掉了“保护伞”,却依然用板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方式对待,这对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更是一种加倍的破坏。

就在一周前,银川市公安局的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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