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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梳理汇总
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共渡疫情难关税收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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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
一
支持防护救治
1.自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2.自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0号)(←点击进入页面)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
支持物资供应
1.自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自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3.自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自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年第8号)(←点击进入页面)
5.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点击进入页面)
6.自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7号)(←点击进入页面)
三
鼓励公益捐赠
1.自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自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自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年第9号)(←点击进入页面)
四
支持复工复产
自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年第8号)(←点击进入页面)
五
帮扶小微企业
1.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点击进入页面)
3.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77号)(←点击进入页面)
省政府、财政厅出台
1.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具体减免期限由各地根据疫情实际情况确定。
2.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疫情期间可以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福建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3号)(←点击进入页面)
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行业企业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餐饮等行业企业免征年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通知》(闽财税〔〕3号)(←点击进入页面)
4.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5号)(←点击进入页面)
泉州市政府出台
受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泉政〔〕1号)(←点击进入页面)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近期国家、省、泉州及我市陆续出台各项扶持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降低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晋江市财政局、晋江经济报社、晋江市广播电视台联合税务、发改、人社、金融等相关政策主管部门,开通“政策直通车”,接受企业咨询,向广大企业征集政策申报需求信息。平台将及时汇总相关信息,转交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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