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宁夏贺兰县委原书记方仁,是年宁夏反腐查获的受贿金额较大贪官之一。方仁到底收了谁的钱?哪些企业在给方仁和官员们行贿?是谁给房地产企业拆迁提供帮助?血泪拆迁背后到底有何等见不得人的官商勾结?方仁“批发”官员的价格如何?一个科级干部值多少钱?贺兰县有哪些局长(科级)的官位是方仁卖给他们的?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宣判后,方仁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并悔罪说:我的行为确实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我认罪伏法。我对判决没有任何异议,我认为法院公开公正地处理了这个案件,我看到了党和政府加大反腐力度的希望,也看到了纪检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的敬业精神。希望通过对我的查处使更多的公务员及领导干部受到警示教育,我下一步一定认真接受改造。
阅读贴士:判决书整段蓝色文字为方仁卖官细节。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卫刑初字第10号。
被告人方仁,男,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64012107,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助理(正处级)。曾任银川市经贸委主任、贺兰县县长、县委书记,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银川市人大代表(已罢免)。住银川市金凤区民生花园4-2-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年12月1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太明,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中卫分所律师。
辩护人田磊,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仁犯受贿罪一案,于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1月7日至9日召开庭前会议,年12月2日、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史天忠、检察员杨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仁及其辩护人王太明、田磊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无法在法定审限内审结,经报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年国庆节前,时任银川市经贸委主任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党委书记徐某甲人民币10万元。后方仁为该公司收购银川市拖拉机厂提供帮助。
2.年春节前至年6月,时任银川市经贸委主任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宁夏鑫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金某某人民币15万元。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又非法收受金某某人民币5万元。期间,方仁为该公司(后变更为宁夏鑫瑞特电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购宁夏电机有限公司、拨付技改资金、公司拆迁等事项提供帮助。
3.年春节前,时任银川市经贸委主任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盛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年5月至年5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三次非法收受唐某某美元5万元、欧元5万元。期间,方仁为该公司承揽绿化工程、支付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4.年6月,时任银川市经贸委主任的被告人方仁为原银川市雄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拨付土地补偿款事项中提供帮助。年上半年,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人民币20万元。
5.年春节前至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三次非法收受宁夏永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汪某某人民币万元。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又非法收受汪某某人民币20万元。期间,方仁答应汪某某请托,为该公司项目建设规划、建设用地事项提供帮助。
6.年春节前至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银川昊王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强某某人民币40万元。后方仁为该公司建设用地、用地变更事项提供帮助。
7.年春节前至年春节期间,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先后三次非法收受银川大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黄某甲人民币30万元、内存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存折两本。期间,方仁为黄某甲挂靠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贺兰县工程提供帮助。年4月,方仁向黄某甲退还所收两本存折。同年8月,杨某甲(方仁之妻)向黄某甲退还人民币30万元。
8.年春节前至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三次非法收受宁夏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乙(另案处理)人民币60万元。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又非法收受徐某乙人民币20万元。期间,方仁为该公司以宁夏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及拨付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9.年年初,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张某乙委托张某甲(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30万元。后方仁为张某乙挂靠宁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建设工程提供帮助。
10.年以来,时任贺兰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先后七次非法收受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另案处理)让副总经理马某甲和委托李某甲所送贿赂人民币50万元、美元15万元、欧元13万元、金砖六块(价值人民币.万元)、丰田RAV4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88万元)。其中,年4、5月,方仁收受马某甲所送美元5万元;年3、4月,何某安排土木基业公司为方仁之妻杨某甲购得价值人民币22.88万元的丰田RAV4越野车一辆;年9、10月,方仁收受马某甲所送人民币30万元;年11月至年年底,方仁又三次收受马某甲所送美元10万元、欧元13万元、价值人民币.万元的金砖六块;年1月20日,方仁再次收受李某甲所送人民币20万元。期间,方仁为该公司项目建设规划、建设用地方面提供帮助。
11.年4、5月至年5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四次非法收受宁夏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经理陈某甲人民币30万元、美元10万元、欧元4万元。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方仁又非法收受陈某甲欧元10万元。期间,方仁为陈某甲挂靠宁夏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支持帮助。
12.年4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银川市宁兴城市设施有限公司董事长芦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方仁为该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
13.年5、6月份,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福泉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甲人民币20万元。后方仁为该公司土地转让事项提供帮助。
14.年5月至年4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三次非法收受宁夏昱正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政泰龙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某某(另案处理)内存人民币万元的银行卡两张、欧元7万元。期间,方仁为该公司土地出让、政府扶持补贴等事项提供帮助。
15.年6月至年9月底,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吴某乙(另案处理)人民币9万元。年5月底,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方仁又非法收受吴某乙人民币20万元。期间,方仁为吴某乙向贺兰县销售路灯提供帮助。
16.年夏,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银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甲人民币3万元。年6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答应刘某甲,为该公司取得开发用地提供帮助。同年8、9月,方仁又非法收受刘某甲人民币万元。
17.年9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凯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某人民币20万元。后方仁为该公司工业用地变更事项提供帮助。
18.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格瑞银春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后方仁为该公司建设用地事项提供帮助。
19.年春节期间,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太平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甲、公司行政总监翟某某人民币50万元。后方仁为该公司迁建及建设用地事项提供帮助。
20.年春节期间至年春节后,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宁夏天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乙人民币30万元。年春节后至年春节后,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方仁又两次非法收受李某乙人民币20万元。期间,方仁为该公司建设用地等事项提供帮助。
21.年春节至年春节后,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宁夏上陵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史某甲人民币20万元。年春节后至年春节后,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又两次非法收受史某甲人民币20万元。期间,方仁答应为该公司发展项目用地、拨付工程款事项提供帮助。
22.年春节期间,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正丰公司副总经理郑某乙(另案处理)人民币20万元。年3月,被告人方仁通过郑某乙,以杨某乙名义购买由正丰公司开发的银川市馨和苑小区住房一套,付房款61.96万元。后郑某乙与方仁电话约定后,将方仁购房款人民币61.96万元退杨某甲。年春节期间,方仁非法收受郑某乙人民币30万元。年春节后至年春节后,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又两次非法收受郑某乙人民币50万元。期间,方仁为该公司项目建设用地事项提供帮助。年12月2日,杨某甲退赔61.96万元。
23.年春节后至年5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三次非法收受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黄某乙人民币60万元。期间,方仁为该公司承揽建设工程提供帮助。
24.年春节至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肖某某人民币20万元。年8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方仁又非法收受肖某某人民币50万元。期间,方仁为肖某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
25.年春节前至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刘某乙人民币15万元。期间,方仁为刘某乙挂靠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
26.年春节前后至年春节前后,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宁夏远高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甲人民币20万元。年春节前后,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方仁又非法收受高某甲人民币20万元。期间,方仁为该公司建设用地事项提供帮助。
27.年至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银川市兴庆区苏某某人民币7万元。后方仁为苏某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
28.年春节前至年4、5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三次非法收受邢某某人民币15万元、价值人民币14.5万元金条一根。后方仁为邢某某挂靠宁夏功达公司、宁夏视通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
29.年春节期间至年春节期间,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宁夏海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温某某人民币20万元。后方仁为该公司开发建设规划等事项提供帮助。
30.年春节期间至年春节期间,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宁夏功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甲人民币15万元、美元3万元;年春节后,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方仁又非法收受孙某甲美元1万元。期间,方仁为该公司拨付工程款事项提供帮助。
31.年春节前至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宁夏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柳某某人民币60万元。年春节前至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又两次非法收受柳某某人民币40万元。期间,方仁为该公司项目土地出让等事项提供帮助。
32.年春节期间至年春节期间,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宁夏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乙人民币60万元。期间,方仁为该公司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提供帮助。
33.年2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吴某丙人民币10万元。后方仁为吴某丙承揽工程提供帮助。
34.年5月至年9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四次非法收受宁夏新月建筑公司东旭分公司负责人薛某甲委托薛某乙(均另案处理)所送内存人民币70万元的银行卡四张;年4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方仁又非法收受薛某甲委托薛某乙所送内存人民币2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期间,方仁为新月建筑公司东旭分公司在拨付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35.年6月至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宁夏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夏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莫某某人民币50万元。后方仁为莫某某所属公司建设规划、建设用地等事项提供帮助。
36.年3月,贺兰县政府因转让宁夏亿能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土地,决定给予该公司赔偿。同年6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方仁非法收受亿能投资公司总经理耿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方仁为该公司取得赔偿款提供帮助。
37.年6、7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郭某甲(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后方仁为该公司返还土地保证金提供帮助。
38.年冬,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马某丙人民币10万元。后方仁为马某丙承揽工程提供帮助。
39.年8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银川冀银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郭某乙人民币10万元。后方仁为该公司置换土地事项提供支持帮助。
40.年9、10月至年2、3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杨某丙(另案处理)内存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卡两张。后方仁为杨某丙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
41.年9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宏远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丙(另案处理)内存1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一张。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方仁非法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乙(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年1月,方仁又非法收受李某丙人民币10万元。期间,方仁为该公司土地规划、使用权证办理事项提供帮助。
42.年7、8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购买由宁夏正丰建设集团所属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银川市馨和苑小区住房一套,付房款93.万元。同年10、11月,正丰建设集团董事长郑某甲与方仁电话约定后,将方仁购房款人民币93.万元退方仁之妻杨某甲。后方仁为正丰公司开发建设用地事项提供帮助。
43.年10月至年1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宁夏鸿翔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某甲(另案处理)人民币50万元。后方仁为该公司选地事项提供帮助。
44.年6月,宁夏利源达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某甲为公司欲在贺兰县投资建厂用地而请托时任贺兰县县长的方仁提供帮助,方仁答应。同年11月,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党某甲美元5万元。年6月,方仁通过党某乙退还党某甲人民币44万元。
45.年冬,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马某丁人民币5万元;年1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方仁主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马某丁被调整任命为县财政局局长。同年春节后,被告人方仁又非法收受马某丁人民币10万元。
46.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实际控制人郝某甲(另案处理)人民币20万元。年8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方仁又非法收受郝某甲人民币万元。期间,方仁为该公司项目建设规划、建设用地事项提供帮助。
47.年春节后,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正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某乙人民币10万元。后方仁为该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
48.年春节期间,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丙人民币20万元。年春节期间至年中秋节前,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又两次非法收受徐某丙人民币40万元。方仁承诺为该公司建设用地事项提供帮助。
49.年,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为贺兰县荣宝煤焦油深加工有限公司在建设用地事项中提供帮助,年春节期间,方仁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党某乙人民币20万元。
50.年春节期间,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高某乙人民币10万元;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方仁又非法收受高某乙人民币50万元。期间,方仁为退还高某乙承揽工程保证金事项提供帮助。
51.年1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丰泽来房地产开发公司贺兰分公司负责人郑某丙内存人民币20万元的银行卡两张。年7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方仁又非法收受郑某丙内存人民币2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后方仁为该公司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提供帮助。
52.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新银河仪表集团董事长张某丙人民币5万元。年春节前的一天,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方仁又非法收受张某丙人民币20万元。后方仁为该公司建设规划事项提供帮助。
53.年4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宏兴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某丙人民币50万元。年春节后至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方仁又两次非法收受刘某丙人民币20万元、美元1万元。期间,方仁为该公司开发项目提供帮助。
54.年4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晨辉砼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丙(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后方仁为该公司在贺兰县建厂提供帮助。
55.年6月,时任贺兰县县长的被告人方仁为银川万利食品有限公司、宁夏麦尔乐食品有限公司办理土地出让事项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丙人民币20万元。
56.年8月至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宁夏灵州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岳某某欧元4.83万元及人民币10万元。后方仁为该公司承揽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
57.年下半年,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长臧某某人民币20万元。后方仁为该公司竞买贺兰县国税局原办公楼提供帮助。
58.年8、9月,被告人方仁利用担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贺兰县移民办副主任吴某丁(另案处理)的请托,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吴某丁内存人民币2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年6月,方仁主持县委常委会议决定,吴某丁被调整任命为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59.年9、10月至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贺兰县永胜欣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理季某甲(另案处理)人民币25万元。后方仁为季某甲承揽工程提供帮助。
60.年中秋节前至年10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银川市茂申重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史某乙(另案处理)美元4万元。期间,方仁为该公司建设项目取得融资贷款提供帮助。
61.年10月前后,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答应为宁夏长河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该公司执行董事孙某乙人民币万元。
62.年11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为宁夏百瑞源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土地权属事项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郝某乙内存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
63.年底至年国庆前,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北京翠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后方仁为该公司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提供帮助。
64.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方仁非法收受尤某某委托董某甲(另案处理)所送内存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卡一张。后方仁为尤某某挂靠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建设工程提供帮助。年1月,方仁主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董某甲被调整任命为县农发办、扶贫办、移民办主任。后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董某甲人民币10万元。
65.年春节期间,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方仁非法收受贺兰县组织部副部长王某丁人民币10万元。年8月,方仁主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王某丁被调整任命为贺兰县习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66.年春节期间至年春节期间,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银川阳光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戊(后变更为股东)人民币20万元。后方仁为该公司建设规划事项提供帮助。
67.年春节前至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贺兰中地生态牧场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丁人民币20万元。期间,方仁为该公司在贺兰县租赁土地事项提供帮助。
68.年4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陈某乙、王某己(另案处理)内存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并为陈某乙、王某己投资项目土地提供帮助。
69.年4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齐某某(另案处理)内存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并为齐某某投资电动车厂提供帮助。
70.年5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银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某庚人民币10万元,并为该公司土地置换事项提供帮助。
71.年4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主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贺兰县交通局副局长张某戊被提拔任命为该局局长。年4月,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张某戊人民币10万元。
72.年4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灵武市巨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季某乙人民币10万元,并为季某乙在贺兰县建设加油站用地提供帮助。
73.年8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贺兰县财政局党委副副书记刘某丁人民币10万元。年1月,方仁主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刘某丁被调整任命为县审计局局长。
74.年9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银川夏林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某某(另案处理)内存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后方仁为应某某建设项目用地方面提供帮助。
75.年9月,贺兰县暖泉工业区党工委书记张某己请托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方仁为其调整任职,被告人方仁答应并非法收受张某己人民币4万元。年1月,方仁主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张某己被调整任命为县编办主任。
76.年中秋节前,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铁马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马某戊人民币10万元,并为该公司建设用地出让金返还事项提供帮助。
77.年10月初至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宁夏信拓置业有限公司经理贺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20万元。期间,方仁为该公司项目建设用地方面提供帮助。
78.年10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李某丁人民币5万元。年1月,方仁主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李某丁被调整任命为县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党委委员、计生服务中心主任。
79.年8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主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原贺兰县习岗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张某庚被任命为国土资源局局长。同年10月至年春节前,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张某庚人民币5万元。
80.年年底,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保某某人民币5万元。年1月,方仁主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保某某被任命为县农牧渔业局局长。
81.年底,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张某辛人民币20万元。年1月,方仁主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张某辛被任命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82.年9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主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名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董某乙为该县政协副主席候选人。同年12月,董某乙当选县政协副主席后,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董某乙人民币10万元。
83.年1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主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贺兰县京星农牧场场长周某某被任命为县劳动就业局局长。同年春节前,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周某某人民币5万元。
84.年1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主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原贺兰县政法委副书记、秘书长郭某丙被调整任命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同年春节前,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郭某丙人民币5万元。
85.年春节前,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承诺为宁夏伊顺园食品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出让事项中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底某某人民币万元。
86.年夏,贺兰县政府办主任孟某某请托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为其调整岗位,方仁答应。年1月,方仁主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孟某某被调整任命为水务局局长。同年2月,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孟某某人民币20万元。
87.年春节前至年4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两次非法收受银川市天地快运物流经营者吴某戊(另案处理)价值14.08万元的金条两根、人民币20万元。期间,方仁为吴某戊建设项目用地事项提供帮助。
88.年8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主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贺兰县洪广镇镇长王某辛被调整任命为县洪广镇党委书记。年2月,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王某辛人民币10万元。
89.年3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贺兰县京星农牧场副场长陶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方仁主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陶某某被提拔任命为该农牧场场长。
90.年1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主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贺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张某癸被调整任命为县政法委副书记、秘书长、综治办主任。同年春节后,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张某癸人民币10万元。
91.年,银川盛世华新置业有限公司竞买取得贺兰县亩土地使用权证。年,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查处盛世公司该土地未经审批,违法占用问题后,贺兰县政府撤销出让决定并注销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报批重新招拍挂。后盛世公司总经理于某某以公司再次竞买取得该建设用地造成损失而请托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方仁解决补偿问题,被告人方仁答应解决。年春节后,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于某某人民币10万元。
92.年2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鸿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刘某戊委托邹东旭所送人民币20万元,后方仁为该公司房地产项目建设规划事项提供帮助。
93.年3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丁价值人民币19.45万元金砖一块。后方仁在该公司土地置换中提供帮助。
94.年4月,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非法收受宁夏隆盛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丙人民币20万元,并为陈某丙在贺兰县投资、承揽工程提供帮助。
95.年6月,银川市兴庆区郝某丙与银川和瑞兴工贸有限公司协议,由和瑞兴公司以其德胜园区清真孵化园部分土地及所属厂房抵顶所欠郝某丙工程款。后郝某丙为尽快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用以贷款,便托贺兰县常委、武装部政委袁金虎找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方仁帮忙。年5月,袁金虎请托方仁为郝某丙帮忙办理土地手续,被告人方仁答应并非法收受袁金虎代郝某丙所送人民币30万元。后方仁因调离贺兰县,欲将所收人民币30万元退还袁金虎未成。
案发前,被告人方仁将受贿财物转交唐某某、陈某甲、魏某某、马某甲等人保管。案发后,办案单位从被告人方仁的近亲属及唐某某、陈某甲、魏某某、马某甲等人处将涉案款物追缴。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次非法收受96个单位或个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万元、美元44万元、欧元43.8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仁虽未自动投案,但主动、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所掌握其犯罪线索以外的罪行,以自首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仁始终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方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表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希望法庭对其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人方仁的辩护人王太明提出:
1.行贿人魏某某、薛某乙、杨某丙、郑某丙、吴某丁、应某某、陈某乙、齐某某等8人向方仁行贿后,在方仁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送的银行卡内的存款挂失后取出,对该部分犯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2.被告人方仁案发前主动退还行贿人黄某甲存有人民币30万元的存折两本和人民币30万元、党某甲人民币44万元,以上万元应从方仁受贿数额中予以核减;
3.被告人方仁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缴赃款赃物等情节。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方仁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被告人方仁的辩护人田磊提出: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仁收受魏某某万元银行卡的事实没有魏某某的证言证实,且扣押陈某甲保管方仁财产的清单上载明卡号虽然与被告人方仁及证人杨某甲、陈某甲证言一致,但载明的银行卡名称不同,该起事实的证据未达到犯罪的证明标准,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排除;
2.起诉书指控的第14起、58起、74起被告人方仁收受的魏某某、吴某丁、应某某的银行卡,因被告人将所收银行卡的密码忘记,无法对卡内存款实施占有,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3.被告人方仁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
4.被告人方仁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能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银川市委()51、55号、()43号、()号、()79号、()41号、贺兰县委()81号、85号、()2号、()8号、银川市政府()5号、()3号、()5、7号、贺兰人大常委会()3号、()37号、银川市人大常委会()52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55号、贺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方仁的贺兰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说明》、银川市监察局()8号等方仁任职及人大代表被罢免、开除党籍等文件,证明:年3月12日方仁任银川市经贸委副主任、党委书记、主任、年6月26日任银川市政府副秘书长、年12月12日任贺兰县委常委、副书记;年12月25任贺兰政府党组成员、副书记;年1月8日任贺兰县政府县长;年1月31日任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年7月18日任贺兰县委书记;年8月19日任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城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组长;年6月4日任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主任助理;年12月16日经贺兰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方仁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职务、年12月17日经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方仁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方仁的贺兰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自年6月4日自行终止;年12月18日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方仁身份信息,与起诉书所载身份情况一致。
3.公诉人已经出示的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方仁次非法收受96个单位或个人财物,价值高达人民币.万元、美元44万元、欧元43.8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4.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年7月2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方仁虽未自动投案,但主动、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所掌握其犯罪线索以外的罪行,应以自首论。
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证据清单、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清单及照片;被告人方仁供述、杨某甲证言及书证(黑色笔记本记载方仁向陈某甲、魏某某等人转移资产的情况)、马某甲、魏某某、唐某某、陈某甲、蔡某某、黄某丁、谭某某、刘某己、冯某某证言等证据证明:案发前,方仁将其受贿所得赃款、赃物、银行卡转交魏某某、陈某甲、唐某某、马某甲、蔡某某、黄某丁、谭某某等人保管的事实与物证、书证(杨某甲记载向魏某某、陈某甲等人转移资产情况的黑色笔记本)所载内容一致。
6.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收缴赃款手续情况说明、进账单等书证证明: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从黄某甲、杨某丙、谭某某、魏某某、马某甲、党某乙、党某甲、唐某某、陈某甲等人追缴、扣押涉案赃款赃物的事实。
7.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等书证证明:检察机关追缴吴某丁行贿款20万元,王某己行贿款10万元,冻结刘进孝存款20万元的事实。
8.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清单和扣押决定书、协助冻结通知书等书证证明:检察机关扣押行贿人魏某某及公司涉案款40万元(审理宁夏政泰龙公司、魏某某单位行贿一案中,中卫市人民检察院随案移交了扣押的人民币万元,该案判处罚金60万元,余40万元),查封魏某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宏基花园3组团15号D座面积为.29平方米和3组团15号E座面积为.54平方米的房产两套。
9.被告人方仁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被告人方仁的所有供述均属依法取得。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足以证明被告人方仁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被告人方仁主动交代了赃款赃物的去向及保管人,其家人积极退缴赃款赃物的事实,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被告人方仁的辩护人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方仁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期间根据自身体会撰写的《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建议》。拟证实:被告人方仁积极悔罪,其撰写的该材料对反腐败工作具有正面意义,应当认定为立功情节,并对方仁减轻处罚;
2.《贺兰县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材料。拟证实:被告人方仁在任职期间为推动贺兰县的经济快速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虽然不能以功抵过,但可以作为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
1.被告人方仁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期间书写的《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建议》的材料,系其结合自身教训提出的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建议,属于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立功情形,不构成立功,故辩护人出示的该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2.辩护人出示的《贺兰县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材料及提出被告人方仁在贺兰县任职期间,对贺兰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虽不能以功抵过,亦应对被告人方仁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方仁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勤奋工作是其应尽之责,不能作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辩护人出示的第二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其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辩护人王太明提出行贿人魏某某、薛某乙、杨某丙、郑某丙、吴某丁、应某某、陈某乙、齐某某等8人向方仁行贿后,在方仁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送的银行卡内的存款挂失后取出,对该部分犯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意见以及辩护人田磊提出方仁忘记了魏某某、吴某丁、应某某行贿的银行卡密码,导致无法占有卡内存款,应认定该部分犯罪为未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方仁在收受上述行贿人银行卡时,行贿人已告知卡的密码及卡内金额,且方仁已承诺或实施了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造成侵害,其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受贿犯罪亦已既遂,故二辩护人的上述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仁案发前主动退还行贿人黄某甲存有人民币30万元的存折两本和人民币30万元,党某甲人民币44万元,以上万元应从方仁受贿数额中予以核减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隐瞒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本案中,被告人方仁在得知自己被调查后实施的退还行为不具有上述规定的及时性,其目的是为掩饰、隐瞒其犯罪行为,逃避法律追究,不影响其受贿罪的认定。故辩护人的该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3.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仁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赃款赃物,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方仁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量刑意见。经查,被告人方仁虽具有自首、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但被告人方仁犯罪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方仁判处有期徒刑的意见与其所犯罪行不相适应,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次非法收受96个单位或个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万元、美元44万元、欧元43.8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仁受贿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仁虽未自动投案,但主动、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所掌握其犯罪线索以外的罪行,应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仁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积极退缴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方仁的犯罪次数、数额及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方仁减轻处罚。被告人方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法应予惩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从被告人方仁处追缴受贿所得人民币.万元、美元44万元、欧元43.83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包括:
1.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追缴的款物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国库。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随案移交的从行贿人吴某丁处追缴人民币20万元、从行贿人王某己处追缴人民币10万元、冻结刘进校名下存款人民币20万元。
3.中卫市人民检察院随案移交的从魏某某及公司处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币40万元;从魏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查封该公司在宏基花园3组团15号D座面积为.29平方米和3组团15号E座面积为.54平方米的房产两套,依法处置后,从该款项中追缴涉案款万元,余款退还魏某某及其公司,不足部分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 高立柱
审判员 李树田
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威
书记员 李姗姗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为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全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决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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