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话说得好,明天和意外,你永远不知道哪个先来。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诸如广告牌脱落、高空坠物等意外之灾。面对这种情况,受害人应当怎样维权、该找谁来请求赔偿呢?8月16日,记者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对这起因广告牌内广告布意外脱落导致行人受伤的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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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息报记者张磊通讯员贾振华
年12月的一天,年近七旬的张某在步行经过惠农区一路口时,路边一广告牌上的广告布被风吹掉将其卷倒,致张某头部受伤昏迷。事发后,医院救治,虽然捡回一条命,但手术后的张某长期处于昏迷状态。经医嘱,张某家属请来护工陪护。住院一个多月来,张某的所有治疗费用均由其家属预先支付,始终未见责任方出面主动承担责任。
一气之下,张某家属以张某名义将设立广告牌的某物业公司、发布广告的某商场和设计广告的某电脑设计室等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7元,以后发生的各项费用待实际发生后由各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遭遇属于物件脱落、坠落责任纠纷。物业公司作为广告牌的设立者,未提供对广告布脱落管理到位、不存在过错以及受害人张某存在过错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商场作为广告发布方,不能证实与物业公司约定了广告管理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应与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室不是广告牌的管理者、使用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由某物业公司、某商场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7元,张某以后发生的各项费用待实际发生后由其另行主张。宣判后,某物业公司和某商场不服,上诉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嘴山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将张某卷倒的涉案广告布的宣传内容为商场为开业所做宣传,一审法院认定商场是该广告的受益者也就是使用人符合客观事实。设计室并非该广告管理者,一审法院认定其不承担民事责任正确。张某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客观上存在误工损失,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有相应证据证实。综合全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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