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文新赏田国强霍斯特罗姆最优合约理论与

田国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高等研究院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按语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颁给了哈特和霍斯特罗姆,以表彰二人在最优合约理论上的贡献。其中,霍斯特罗姆的贡献主要在委托-代理理论中对多代理人最优合约设计上。从某种意义上讲,合约理论也是一般机制设计理论在微观领域的应用和拓展。过去十年机制设计及相关理论成为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大热门,差不多有5年是由该领域的经济学家获得。

在诺贝尔奖网站关于合约理论的学术介绍中曾援引了霍斯特罗姆年发表于BellJournalofEconomics中的“MoralHazardinTeams”。20年前,崔之元教授曾以此文中的霍斯特罗姆不可能定理作为理论背景来支持其美国公司法变革趋向非私有化的论断。田国强教授年在《当代中国研究》上撰文进行商榷,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指出崔文的论断是轻率和武断的。

由于篇幅较长,故分上下两期连载刊出,以飨读者!此为下期。霍斯特罗姆最优合约理论与美国公司法变革原标题:就美国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与崔之元商榷

读过崔之元教授发表在《经济学消息报》第到期上的《美国二十九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及对我国的启发》一文,觉得其文对一些西方经济前沿理论(特别是经济激励机制设计理论)的随意解释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崔文断言:追求个人利益(利润最大化)和经济效率(帕累托效率)是矛盾的;市场经济与民有(私有)产权也是矛盾的;美国公司法的变革说明了美国正在进行非私有化的变革。笔者对这些结论和观点,以及作者根据一个实例导出一个一般性结论的思维方式实在无法苟同。考虑到崔文对经济学前沿理论的一些严重曲解涉及到中国经济体制转型的方向问题,且《经济学消息报》读者面广泛,不指出其缪误,可能会对经济学界和理论界产生误导。于是写下此文,指出其中一些问题,供作者和读者参考,同时也为了维护学术的严肃性和尊严。崔教授本是政治学领域的学者,最近却对一些法学和经济学问题发生了兴趣,在国内的报刊上发表了不少与这两方面有关的心得及介绍性文章。如作者自己指出的那样,他的文章旨在通过介绍美国二十九个州公司法的变革来介绍西方经济学和法学的若干新进展,以此对我国的体制转型提出政策性建议。由于我本人不是法学方面的专家而是学和教经济学的,研究兴趣主要是经济理论特别是激励机制设计理论,并在这方面也作了一些工作,故主要对崔文中涉及到经济学的部份进行评论。

二、关于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的“矛盾”

崔文称:“如果说,揭示出‘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最优’之间的矛盾,是经济学为公司变革提供的依据,那么,揭示出‘市场竞争’和‘私有制’之间的矛盾,则是法学为公司法作出的贡献。”笔者对法学没有研究,不知法学是否已在理论上证明了“市场竞争”和“私有制”之间的矛盾。这也许需要由法学界的学者来进行回答。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崔文所给出美国上世纪所发生的“查尔斯河建桥案”和“上、下河工厂用水案”这两个例子不但不能说明“市场竞争”和“私有产权”之间的矛盾,恰恰相反,这些例子说明了明晰产权的重要性。根据传统产权理论,特别是科斯定理,可看出之所以会发生象“查尔斯河建桥案”和“上、下河工厂用水案”争议,其根本原因是河流的产权没有界定清楚而导致了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加上当时政府又没有给出恰当的激励机制来解决外部效用性问题。当然,那时还没有科斯定理,直到本世纪60年代科斯才给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而为此获得经济学诺贝尔奖。如果政府将河流的产权拍卖给个人或河流早已归个人所有,则河流的产权是明确界定的,就不会有外部效用性,从而就不会发生对财产使用权的争议。这是由于,如果第一家建桥的公司拥有这条河流或已经从河流的拥有者租用了这条河流,则其他公司就不能在上面再建其他桥梁了,除非原有公司从其他公司得到的有赏报酬大于让这些公司建桥后自己桥梁收入减少(损失)的部份。同理,如果河流产权是界定清楚的,任何想用河流或水力的人都需要按合同规定向河流的拥有者付出报酬,而拥有者同时也需按合同规定提供水力资源量,这样一来也就不会发生如崔文所描述的那样,上、下流工厂为用水而发生争执的情况。因此,这些例子不但不能说明“市场竞争”和“私有产权”之间的矛盾,恰恰相反,这些例子正好说明了产权界定清楚的重要性。事实上,赫姆斯特姆的不可能性定理也说明了此点。如果将具有外部性的团队(合伙制)变为个体制,则赫姆斯特姆的不可能性定理的结论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当然,是采用合伙制还是个体制还将取决于经济规模的大小,如果经济规模带来的效益大于团队由于外部效用性所带来的损失,则应采用合伙制或其他类型的生产组织形式,否则应采用个体制。所有这些都说明了不能简单地得出“市场经济”和“私有产权”是矛盾的这样的一般性结论。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市场经济”和“私有产权”是“矛盾”的,也不能从而得出“市场竞争”和“非私有产权”是协调的这样的一般性结论。

三、关于美国公司法变革的问题

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想通过“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及其他不可能性定理等理论结果来否定个人理性、市场经济、私有产权或经济效益(帕累托有效)是站不住脚的。那么,美国公司法的变革实践是否可用来否定私有产权或帕累托有效呢?答案还是否定的。首先,无论美国公司法怎样变,直到如今,并不是象崔文所认为的那样将私有产权变为非私有产权。从现代产权理论,我们知道企业产权(或称企业所有权)主要指的是对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划分),因而企业产权是一种契约关系。对企业产权(权利和义务)不同的划分将决定不同的产权安排从而产生了不同的企业产权结构和产权制度。所谓公司法就是对企业的产权如何在权益当事人中划分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那么什么叫私有产权呢?私有产权指的是当个人行使某权利时就排斥了其他人行使同样的权利。这样,私有产权在理论上是明确界定的。非私有产权指的是当个人行使某权利时不排斥他人行使同样的权利,因而非私有产权不是明确界定的。需要提到的是私有产权并不意味着所有与产权有关的权利都掌握在一个人手里,它可由两个或多个人拥有。例如,股东、经理和员工掌握的权利都是私人的权力。股东对资产具有占有权,有权阻止经理出让资产;经理对资产如何利用具有决定权;而员工有权力排斥股东或经理在契约期内为个人私利出让资产。根据崔文对美国公司法变革的介绍及以上私有产权的定义,这些改革都没有将企业产权非私有化,而只是对企业产权的权利界定比以往更注重经理和员工的权利,但看不出将企业产权非私有化的现象。其次,不要以为所有的私有产权安排都是有效率的,不同的产权安排可能会导致不同的交易费用(如策划,签约及履约的费用)从而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率。现代产权理论就是讨论在各种经济环境下,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安排是最有效率的。此外,美国公司法的变革也不见得只是单纯地为了增加经济效益而变革的,它也可能是为了其他目的(如增加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而进行的。帕累托有效只是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而不是从平等(公平)配置的角度来评价经济活动的社会效果。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平等配置是非常不同的两个概念,它们代表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尽管一个资源配置是帕累托有效的(例如,一人占有社会上所有资源而其他人不占有任何资源是帕累托有效配置),但从社会平等(结果平等)的角度看,却可能是非常不公平的。“结果平等”也是一个社会想要达到的理想目标。一般来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平等配置是呈“此消彼长”的反向关系。由于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机遇不同或所面临的风险也可能不同,为了激励人们努力工作从而增进效益,必然会造成某种程度的收入(结果)不平等。如果干多干少,贡献大贡献小收入一样,会有多少人去努力工作呢?尽管这种“结果平等”对具有自利行为的人类社会来说往往带来生产的低效率,但为了社会的稳定及改进社会不公,人们往往不得不牺牲一些经济效益而照顾到社会公平。美国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过度强调经济效益而基本上忽视了社会不公、员工权益和社会福利等问题,结果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如失业带来的贫困,员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引起罢工、怠工、游行示威)造成了社会振荡。这使得人们认识到单方面地追求经济效益而不考虑整个综合社会效益也许不是最佳选择。为了社会稳定,人们也许不得不放弃一些经济效益,增加社会福利。自从美国总统罗斯福在本世纪三、四十年代实行增加社会福利的新政以来,美国越来越重视社会福利和员工权利问题。美国公司法的变革基本上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但中国所处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基础与美国大不一样,中国情况恰恰相反,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过度强调结果公平(导致了吃大锅饭)而基本上忽视了经济效益问题。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后的中国经济当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中国仍处于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搞好经济仍然是中国当前的核心任务,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相对其他产权类型的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差,到今年上半年,国营企业的亏损额开始超过了国营企业的盈利额。在这样形势下,我们需要的是减少大锅饭现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逐步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经济自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明晰产权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大多数企业都应成为产权明确界定的企业。当然,在现阶段中,为了社会稳定,减少失业,改革能顺利深入进行下去,政府不应对国有企业实行大规模破产。只有当非国有经济占绝大比重(比如达到80%左右,现阶段已达到60%多)后,才应对相当部份的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实行民营化。总之,崔文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我认为主要是此文在运用西方经济理论时忽视了这些理论的前提假设和具体约束条件及理论的适应范围。此外,通过一个具体的实例就企图得出一个普遍性理论结论往往是非常危险的。比如,竞争市场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如存在外部效用性)会“失灵”(即,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不一致),但不应得出它在一般情况下也会“失灵”从而得出人们需在个人理性或集体理性之间作一选择的一般性结论。还比如,你可以找出一个例子来证明国有产权是最优的,但这不等于在任何经济环境下它是最优的,另外一个人也可能找出一个例子来证明私有产权是最优的,但这也不等于在任何经济环境下它是最优的。事实上,不同经济环境将影响不同产权所有制安排的最优选择。国有、集体,民有产权所有制在具体不同经济环境下都可能是最优的。当经济自由和市场体系完善的程度非常低下时,国有企业将比民有和集体企业更有效;如果经济自由和市场体系完善的程度处于某种中间状态,则集体企业将比国有企业和民有企业有效;如果具有高度的经济自由和完善的市场体系,则民有企业将是最优的产权安排形式。由于乡镇集体企业在现阶段的蓬勃发展,有人过分地夸大这种产权制度长久优越性。其实,它只是一种过渡性产权制度。尽管许多产权模糊的乡镇企业和其他企业在现阶段是最优的产权安排,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经济自由化程度的更进一步地提高,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它必定由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来替代。

最后,谈一点感想。由于经济学中所讨论的许多问题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人都觉得自己似乎懂一些经济学,都想在上面发一番议论。但经济学的的确确是一门具有科学体系的严谨学科。现代经济学在最近五十年发展迅速,已成为一门规模庞大、分支众多、体系严谨、已数量化了(也许称得上博大精深)的社会科学领域。即使专门研究经济学的学者,也只能了解为数有限分支中的很少一部份内容。不花一番工夫,是很难真正地理解其中一些经济理论的精髓。实际上,我发现对一门学问钻进去越深,感觉自己懂得越少,写东西的时候越发谨慎,很难下笔,海阔天空发议论就更谈不上。我发现现在不少人喜欢跨出自己的学科发议论,提出一些标新立异的看法以显得自己博学多才,这好像也是一种时髦,不幸的是这些人即使在本学科学有专长,却也往往会说出一些外行话,弄出一些笑话。我真诚地期望学者、专家们今后在谈论经济学学科时,特别是向读者介绍比较新的前言经济学理论时,要严肃、慎重,要注重科学性、客观性和严谨性。在应用新理论解释现实世界和进行论断时,特别是在给出政策性建议时,一定要注意理论的适应范围及具体约束条件。在海外从事研究与教学十多年,给我印象最深的一点是大师级的学者们在论述他们的学术观念时(即使口头发言),往往会非常注重于强调结论成立的前提假设及具体约束条件。由于篇幅有限,就不多谈了。不妥之处,欢迎崔先生和读者批评指正。

阅读前文敬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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