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同心银川一女子小区捡到金手镯被逮

“我捡到的明明是一把指甲剪,不是金手镯,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的庭审现场,被告张某某向法庭陈述。

事情还要从9月14日说起。贺某某在小区遛狗时,不慎将佩戴的金手镯掉落在地,当时并未察觉就离开了。小区监控视频清晰地拍摄到一名身穿校服的小学生经过此地留意到地上物品,但并未捡拾;1分钟后,张某某途经此地将金手镯捡起揣在裤兜内离开。

案件承办法官经调查认为,被告张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于是,原告贺某某撤回民事诉讼,以张某某涉嫌构成侵占罪向兴庆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与视频拍摄到的小学生父母取得联系,学生父母反复向孩子核实现场看到的实际情况,小学生表示看到的的确是一个金色手镯。

法官再次与张某某核实情况,张某某及其丈夫仍坚称没有捡到手镯且态度强硬。11月30日,兴庆区法院作出对张某某予以逮捕的决定。12月2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对被告人张某某执行逮捕,次日,张某某亲属联系法官表示愿意与贺某某和解并赔偿经济损失。法官对张某某依法讯问时,张某某承认其捡到金手镯并以元的价格销赃的事实。12月3日,贺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

对此,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日常生活中,大家在拾得遗失物后千万不能因贪图小便宜而将其占为己有,否则可能会构成犯罪或者需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新消息报记者 王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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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初一的星星

编审:马礼

编辑/图片:李泽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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